为了保密事项范围的定密依据地位,有关保密法律法规从制定主体、内容和形式等方面作了明确要求。
一方面,根据保密法第十一条规定,军工保密资质保密事项范围由国家保密局分别会同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关机关规定,军事方面的保密事项范围,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国家保密局是保密工作的主管部门,中央有关机关是各行业领域工作的主管部门,在职权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系统的保密工作。由有关主管部门划定某一行业领域国家秘密的具体范围,可以从源头上国家秘密事项的权威性和性。
另一方面,保密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保密事项范围应当明确规定国家秘密具体事项的名称、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2017年,国家保密局公布实施了《保密事项范围制定、修订和使用办法》,明确提出保密事项范围应当包括正文和目录。其中,目录均为表格形式,详细规定某一行业、领域国家秘密事项的具体名称、密级、保密期限、产生层级和知悉范围,便利机关单位“对号入座”开展定密工作。
保密事项范围是机关单位定密的依据,也是开展其他保密工作的依据和参考。如在密级鉴定工作中,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有关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以及属于何种密级进行鉴别和认定时,应当以鉴定材料泄露时适用的保密事项范围作为依据。在确定涉密岗位、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时,机关单位可以依据保密事项范围对某一岗位是否经常产生国家秘密、产生何种密级的国家秘密进行判断。在信息公开保密审查中,机关单位可以依照相关保密事项范围,对拟公开的信息在公开前进行保密审查,就是否涉密进行甄别,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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